首页  丨  本院概况  丨  新闻中心  丨  阳光检务  丨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永福一男子醉驾被判刑
时间:2022-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经常可以在网络及新闻媒体上看到各类有关“酒驾”的新闻报道,在社会上也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但酒驾这一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甚至节节攀升,很多人却对酒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还了解不充分。

 

近日,永福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车辆的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1月,某与朋友一起相约在大排档聚餐,饭桌上大家推杯换盏,酒足饭饱之后,某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其驾车沿永福县凤城路由县政府方向右转弯往茅江桥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茅江桥头电影院门口路段时,由于驾驶不当,与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经鉴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72mg/100mL。事故发生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醉酒驾驶车辆不仅影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更对醉驾者及家人带来严重影响,还将会受到法律严惩。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院简介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荣誉室
法律法规查询
案件信息公开网
检察职权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检察长信箱
检察长接待
律师接待预约
案件查询
法律文书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  法制网  |  平安广西网  |  广西检察网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永兴大道6号    联系我们:8512272

 技术支持:正义网     流量统计 :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