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通过棋牌室认识了庞某(未到案)、陈某(未到案),2021年4月份,周某去探望脑梗住院的庞某时,答应了按照陈某的要求帮助将庞某名下银行卡内的钱取出的请求。2021年4月份,周某明知道所取的钱是违法所得的,仍按照陈某的要求,多次持有多张庞某名下的银行卡取钱,并将所取的钱交给了陈某。2021年3月8日,鄂托克前旗的闫某经朋友介绍开始在康联首域APP上投资理财,至同年4月11日凌晨1时,闫某发现康联首域APP无法打开遂发现被诈骗,期间闫某共持6个银行账户54次向对方提供的9个银行卡内转账共计100余万元,收到11个账户向闫某使用的银行卡返现共计30余万元。其中,2021年4月5日,被害人闫某用其名下农商银行卡向涉案一级银行卡转账17333元,随后该17333元又经二级银行卡后转入涉案三级银行卡(庞某名下)内,并于同日被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江苏省盱眙县的银行ATM机上取现。后周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普法小提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提醒】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承诺给予一定报酬请大家帮忙去银行取钱,这时候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帮助取钱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还帮助别人取钱,就可能触犯刑法,从而面临法律的制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小失大,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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