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殷某某明知龙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且销售的“紫云”牌卷烟系伪劣产品,仍从龙某某处以每条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进1060条,购进价格人民币84800元,然后以每条人民币85元的价格出售牟利,共出售了951.6条,牟利人民币475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尚未出售的108.4条卷烟。
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对龙某某、殷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进行追缴。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殷某某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购进伪劣卷烟后又出售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均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