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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勒脖还抢夺方向盘?因逆行引发的牢狱之灾......
时间:2022-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危,文明出行不仅是道德的倡导,也是法律的要求。近年来,城市公共交通上屡屡发生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2年度第29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提醒人们,遇事需冷静,请勿以身试法扰乱公共交通安全,一旦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依法妥善处理。

海口一男子暴力阻拦公交司机安全行驶被判4年

2019年6月16日,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与电动车险些发生碰撞,受到惊吓的电动车主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并在公交车司机发动车辆后上前勒住对方的脖子,导致车辆失控,撞上绿化带。

近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4年。

勒脖还抢夺方向盘

2019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熊某某与范某某驾驶的公交车险些发生碰撞。

此时,愤怒的熊某某索性就将电动车横在公交车前面,并与走下公交车的司机范某某发生争吵,范某某随后走上公交车,熊某某跟着走上了公交车并站在公交车门前,阻拦公交车关门行驶并继续与范某某发生争吵。

范某某趁其不注意时将车门关闭,并驾驶公交车往前行驶,熊某某便上前用双手勒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范某某的脖子,并用手拉扯范某某握公交车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机动车道行驶到公路左边的绿化带中,并撞到绿化带中的交通指示牌的铁柱上后才停止。

据介绍,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人民币4588元)。

事后跳窗逃走被抓获

事发后,熊某某从车窗处跳下车准备逃跑,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查,当时公交车上共有乘客十名。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熊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2019年8月2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熊某某犯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25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广奔:公共安全无小事,用法律武器维护和谐司乘关系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广奔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熊某某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案发时该公交车上实际载客十名,应当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公交司机肩负着乘客、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市民凡事三思而后行,遇事保持冷静,不要为逞一时之气,对公交车司机做危险动作。因为个人的冲动行为危害公交车的运行,既是将自己的生命视为儿戏,更会因为危害公共安全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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