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案例标题:曾某健、曾某强司法救助案
案件类型:国家司法救助
办案时间:2020年7月
办案单位: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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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被害人曾某健、曾某强的父亲曾X德与被告人曾X成系堂叔侄关系,案发前曾X成因土地问题与曾X德及被害人的母亲陈X琴发生激烈争吵,曾X成便产生杀死曾X德和陈X琴的念头。2019年2 月16日凌晨,曾X成携带铁锤、水果刀、木棒再次通过木梯从曾X德家的二楼卫生间窗口爬入室内,但因曾X德和陈X琴所住的一楼卧室门口反锁而未能进入,曾X成遂决定对二人的儿子下手。随后曾X成进入二楼曾某健和曾某强的卧室,持铁锤先后多次击打曾某健和曾某强的头部,作案后从二楼的卫生间窗口逃离现场。经鉴定,曾某健、曾某强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3刑初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曾X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561.73元;被告人曾X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462.97元。后一直未收到任何赔偿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桂03执149号执行裁定:曾X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家里为给两个孩子治疗,借了大概10万元外债至今未还,曾X德、陈X琴文化程度低只能打零工、一家四口每人每月200元的低保勉强维持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最终,在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的努力和桂林市委政法委、永福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为曾某强、曾某健两兄弟共争取到了10.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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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政法发〔2014〕7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本案中,被害人曾某强、曾某健因曾X成故意杀人一案,造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未获得任何赔偿,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造成曾某强、曾某健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其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共争取司法救助金10.5万元。在经济救助的同时,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的未检检察官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重拾生活信心,在得知曾某健受伤的时候正在读初三,因在家养病无法参加中考,错失了上高中的机会这一情况后,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为他争取到了去职业中学念书的机会,重新回到学校学习。
司法救助暖人心,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争取司法救助金,积极解决群众困难,让一个个走投无路的家庭看到了新的希望,让刑事案件被害人充分感受到了检察“温度”。